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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目的:
為提昇本校學生之學習風氣,鼓勵學業成績優良學生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實施對象:
本校大學部學士班學生。
三、 受獎基本資格:當學期須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 學業成績平均達80 分以上,且沒有停修科目。
(二) 操性成績80 分以上。
(三) 非延長修業年限學生。因修讀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限者,不在此限。
(四) 修課不少於本校選課須知所訂最低學分數,但修業最高年級不少於九學分。

四、 獎勵名額:
各學系(組)同年級人數十人以上但未達二十人者,得有兩人受獎;二十人以上
得有三人受獎。其他特殊情況經教務長核定者,不在此限。
五、 獎勵方式:頒給獎狀乙紙及獎金。獎金依預算編列金額訂定。
六、 審核程序:
每學期教學行事曆第四週前,各學系依其篩選標準及受獎名額進行審核後,將名
單送教務處彙整,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告。
七、 審核原則:
(一) 原則上依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高低為評選標準。
(二) 各學系得另訂評選標準,惟須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公告後,方可實施。
(三) 各學系應明訂同分參酌方式並公告之。
八、 其他:
(一) 受獎者應依公告方式領取獎金及獎狀。逾期未領取者視同放棄。
(二) 獎狀領取後如有遺失或損毀,不予補發。
(三) 得獎名單公告後,除因違反學術倫理之成績更動外,不影響審核結果。
九、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,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智設系評選原則

  • 原則上依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高低為評選標準。
  • 不得有停修之科目。
  • 評選該學期,若該生已轉系、轉學、退學,則自動喪失資格。
  • 兩人若同分,以操行成績高者獲選。若學科與操行皆同分,則以設計主科作比較標準。